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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为此,请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如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其它有关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四条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并且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条 本公司在接受委托人从境外带入的拍卖品时,委托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不视为境外委托。
  第六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对委托拍卖的拍卖品拥有全部所有权,并在该拍卖品上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委托人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卖品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七条 委托人有义务对委托拍卖品的由来、真伪、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指示,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 拍卖品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的币种为人民币。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认可,本公司不应以低于该保留价的价格出售。
  第九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该拍卖品成交价的10%佣金、1%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未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应付给本公司保留价2%的服务费和1%的保险费。
  第十条 自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之日起,拍卖品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投保有效期到拍卖日后五个工作日止。若委托人无需投保该拍卖品,必须书面告
知本公司,相应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品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因虫蛀和天气变化等对拍卖品造成损坏,以及画框和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已投保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则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后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各项费用,余款付予委托人,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可在拍卖预展前撤回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并开始印制,则应支付该拍卖品保留价20%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须缴纳该拍卖品保留价的10%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悉数付清成交价款之后,本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收益扣除代理费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须在委托人和买受人无违约或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如三十个工作日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款项,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五条 如拍卖品未能出售,委托人须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该拍卖品,费用自理。若委托人在其拍卖品未拍出后三个月仍未能取回其拍卖品,此后发生任何事故,委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个月内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外,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在领取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有权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种款项以及其它一切合理费用,然后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承担向国家交纳各类税款的义务。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八条 了解、审看原作品是竞买人的权力,请竞买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的拍卖品原作品做鉴定或聘请专家帮助鉴定,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认可本公司的所有规则,并接受拍卖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对自己竞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竞买人成功投得拍卖品后,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支付完全额成交款和其它费用后,即取得该拍卖品的所有权,方可领取该拍卖品;买受人自拍卖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逾期未付款者,本公司将不退回保证金,并按拍卖规则,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对买受人逾期不付款或不取已购拍卖品,本公司无须通知买受人,有权用以下形式解决处理:
  (一)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消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体的形式公开点名遣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 将拍卖品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再次出售。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五)本公司有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因逾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其计息方法根据中国银行同时利息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如因印刷或摄片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支付本公司成交价10%的佣金,在支付全额成交款时一并付清。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若不能出席,可在拍卖会前采用书面形式与本公司签署《委托竞价表》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或在拍卖会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时,应在拍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
  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应在竞买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仍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订的《委托竞价表》失效。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一拍卖品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人的竞价表有效。
  第二十六条 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回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坏,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起因如何,本公司对易碎品损坏概不负责,此外对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本公司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
              第四章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合于本公司拍卖及其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代理方,愿热忱周到地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但对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各方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撤消、分拆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对拍卖品图像进行出版或发表图录、公告和拍卖说明书,并在拍卖日前对拍卖品进行展览。本公司对拍卖品所发表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以及公布兑换率。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买受人双方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公司的规章条例,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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